特别方案的目标

In Chemicals & pollution action

特别方案又称为“化学品和废弃物管理方案”,它为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提供支持,增强这些国家制定、通过、监督和执行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可持续机构能力,以便建立有效框架,执行《巴塞尔、鹿特丹和斯德哥尔摩公约》《水俣公约》以及《国际化学品管理战略方针》(SAIC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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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

2014年6月,联合国环境大会 在 第1/5号决议中通过了特别方案的职权范围。该决议要求设立特别方案及其信托基金,并设立秘书处为特别方案提供行政管理支持。

在采用综合办法,处理化学品和废弃物健全管理的可持续筹资问题这一背景下,特别方案打算在国家层面支持由国家推动的机构建设强化工作,同时考虑到:

  • 各国的国家发展战略、计划和优先事项;以及
  • 在整个生命周期内,增强对化学品和废弃物进行健全管理的可持续公共机构能力。

在特别方案的职权范围内可找到更多信息。

捐赠

特别方案的资金来自自愿捐款。 特别方案信托基金 自2015年9月成立之日起,已连续七年接受自愿捐款。鼓励所有签署国和《公约》缔约方向特别方案捐款。 还鼓励有捐款意愿的政府以及私营部门和其他利益攸关方调动财政资源,以便有效地设立和执行特别方案。

欧盟以及瑞典、美国、挪威、德国、荷兰、芬兰、英国、奥地利、比利时和丹麦政府已向特别方案认捐了巨额款项。

获得特别方案支持的资格要求

特别方案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支持, 同时考虑到最不发达国家和小岛屿发展中国家的特殊需求;向经济转型国家提供支持,并优先考虑能力最弱的国家。 此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 为了避免资助机制和相关行政管理的重复和增多,特别方案将为 全球环境基金使命范围之外的活动提供资助; 
  • 如果申请者是任何一项相关公约的缔约方,或者已经证明他们正在准备批准其中一项公约,则符合资格;
  • 申请必须包括确定将采取的相关国内措施,以确保特别方案支持的国家机构能力可长期持续发展;
  • 特别方案直接接受各国政府的申请。

>如需了解如何向特别方案提交申请的更多信息,请查看此处.

特别方案的中期评价

在2019年1月举行的第四次会议上,特别方案执行委员会欢迎启动对特别方案的中期评价。评价有两个主要目的:(i)提供成果证据,以满足问责要求;(ii)通过环境署、《巴塞尔、鹿特丹和斯德哥尔摩公约》秘书处、《国际化学品管理战略方针》(SAICM)、全球环境基金、特别方案秘书处、特别方案执行委员会和参与国的成果和经验教训,促进学习、反馈和知识分享。中期评价的最终报告已于2020年1月发表,并由环境署评价办公室在网上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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